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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本中心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業務,其權限如左:  
一 對該管業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 對該管業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三 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或其承辦業務,有向有關單位接洽查詢徵求意見索取資料會商
協調與調閱內部相關案卷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 對本中心全般業務,均有建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