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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分析師承組長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 協助組長提供業務興革之建議。、           
二 主辦重大事項之擬議與計畫。、            
三 負責或評估重大專案作業。、             
四 應用電子計算機有關技術之指導。、          
五 督導有關業務之推展。、               
六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