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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主任、副主任之命,處理本中心一般行政及秘書室事務,其職
責如左:                      
一 文稿之綜核及一般行政業務之協調。、         
二 公文收發繕校保管及印信典守之監督。、        
三 關於不屬於各單位之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 新聞聯繫。、                    
五 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            
六 各種會議參加與籌備及紀錄之審核。、         
七 款項出納及庶務事項之監督。、            
八 秘書室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九 秘書室所屬人員派免之擬議。、            
十 秘書室所屬員工差假依權責核定或擬議。、       
十一 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二人,各承主任秘書之命處理上列有關或其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