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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或
授權核定者,均應以本處名義行之,並依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規定
蓋用印信。  
二、以各該局、司、處、室對外行文時,蓋用各該局、司、處、室主管職
章或條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