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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第一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籌編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預算編審辦法之擬訂,及各級機關單位分級之訂定事項。
三、單位預算、營業基金以外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與有關歲入、歲出計畫之核議,及總預算之整編事項。
四、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審核、整編事項。
五、各機關分配預算之核定及修正,或將其分配數之一部協商列為準備事項。
六、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之查核,及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核議事項。
七、各機關預算內經費流用之查核、登記,及申請保留契約責任經費移轉年度之核議事項。
八、單位會計報告與其他預算分配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之審核,及總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事項。
九、單位決算及營業基金以外附屬單位決算之查核,及總決算之彙編事項。
十、公務機關預算、決算書表格式之制定、頒行事項。
十一、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頒行與各公務機關會計制度設計之核定及其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十二、各公務機關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其任免、遷調之核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公務機關之歲計、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