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8 條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