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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有前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登記,並報行政院備查。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登記:
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三、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或監察人會議達三次。
四、常務監察人未列席董事會,足以危害公益或財團法人之利益。
五、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財團法人形象,有確實證據。
六、其他有不適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