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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
三、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