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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任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者,其原經核准之訓練進修,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移撥之聘任人員,其已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參加國內訓練進修或訓練進修中者,新職機關應准其繼續訓練進修,並依原服務機關核給之假別給假;其訓練進修補助費,除當學期仍依原服務機關核給之金額或比例補助外,其後各學期之補助,應依新職機關之規定辦理。
二、移撥之聘任人員,其已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外進修,並已出國進修者,新職機關仍應准其繼續進修至期限屆滿,並列管及監督其履行義務;尚未出國之人員,其原核准之進修計畫與新職機關之業務相關者,新職機關得准予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