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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依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經評鑑機關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
前項二級機關所作評鑑結論,並應送一級機關備查。
經評鑑認有現職工作不適任者,受評機關應依相關法令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