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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聘僱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之權利,自聘僱人員離職或在職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聘僱人員離職時未請領離職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聘僱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