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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院暨所屬部會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主動推薦。
前項以外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推薦。
前二項之人員請頒本獎章,亦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或本院所屬部會首長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考試院考銓獎章事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