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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眷舍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原管理機關檢同合法現住人自願歸還政府辦
理現狀標售,並放棄公教人員輔購住宅及其他有關之任何請求絕無異議之
具結書 (格式如附件二) ,按現狀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辦理現狀標售:
一、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
二、使用私有土地之國有眷舍房屋。
前項現狀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其搬遷安置事宜,由得標人負責,國有
財產局不負騰空點交之責,合法現住人不得再申請公教人員輔購住宅或借
住宿舍。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5 卷 52 期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