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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處理,均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作業。
未使用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之機關,其人事資料需建檔或更新者,由其上級(兼辦)機關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