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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約僱人員考核作業。
前項考核結果得作為晉薪或續約之依據,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考核之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