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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務人員於送審時附帶請求複審儲備登記者,除前條規定表件外,應並繳
二寸脫帽照片二張及證書工本費儲備登記二十元,特種儲備登記三十元,
附有著作者,須以民國四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以前出版者為限,並應附繳審
查費特殊著作三百元,專門著作二百元,由本部送學術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