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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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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地方薦任 (派) 職以上人事人員在未經本部派免以前,不得先行
到職離職,委任 (派 )職人事人員在未經主管機構派免以前,不
得先行到職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