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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7
十七、薦任 (派) 職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任期及遷調,依部頒「人事主管
任期遷調辦法」之規定辦理。
委任 (派) 人事主管人員之任期及遷調,比照前項規定由地方人事
主管機構辦理,但其派免應專案呈奉本部核准後再行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