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1
十一、現職人事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得檢齊
有關證件,薦任職以上人員層報本部,委任職以下人員報由主管機
構審核合格後,予以存記遇缺優先陞職,但以一次為限。
1 最近三年曾以最優人員特保有案者。
2 對加強人事制度提積極性建議,經本部審核採行有案者。
3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人事行政考試及格人員,現任較法定資格為低
之職務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 (成) 有一年列一等者。
4 對人事業務提供且體改進意見,經人事主管機構採納實施,確有
實績可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