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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歷證明,缺乏卸職證件者,得繳驗左列各款證件之一,由銓敘機關認定
之。
一、前後經歷性質相同,並同官等,或較高之服務證件。
二、前後相連之三種職務任職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