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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不能提出前條規定之證明,得繳驗各機關發給之准考、檢定、甄審、訓練
證件足以證明具有該項經歷者,由銓敘機關認定其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