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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聲請人應填具聲請書,附繳左列各件:
一、履歷表一份。
二、二寸半身相片兩張。
三、聲明遺失證件廣告之報紙一份。
聲請人如持有與銓定資格或送審資歷有關之證件,應一併附繳。
聲請證明銓定資格者,應將銓敘時所任職務、銓敘機關、銓定等級、薪俸
數額,詳敘於履歷表內,不得遺漏。
聲請證明送審資歷者,應開具證件清單,詳列名稱、任卸年月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