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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試。
二、考試及格人員:指前款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三、分配: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實施訓練。
四、分發:指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