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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下列人員得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
一、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教育人員。
四、技工、工友。
五、約僱人員。
六、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人員,不得比照發給慰問金。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屬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者,其失能、死亡慰問金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