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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應於公務人員經
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
或參加活動,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止之期間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所生意
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因執行公差任務,遭受感染,引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疾
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