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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退撫儲金,應填具申請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向服務學校提出。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及作業程序,由基金管理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