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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服務學校應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登錄參加退撫儲金之教職員名冊,並於每月發薪日代扣教職員依法提繳及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後,連同政府提撥費用,於當月十日前彙繳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之金融機構,如遇例假日順延之。
新進及調任教職員到職當月應撥繳之退撫儲金,由服務學校於次月一併撥繳。
參加退撫儲金之教職員變更個人基本資料及自願增加提繳等異動,服務學校應於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辦理資料變更作業。
服務學校如發現有未依第一項規定按月撥繳、未足額撥繳或溢撥繳金額之情形,應於次月辦理相關作業時一併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