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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人員犯同一案件,經比照退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少由政府提撥之退撫儲金後,復因移送懲戒而經懲戒法院為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確定者,於依本法已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該部分執行不受影響。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人員犯同一案件,經懲戒法院為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確定後,又比照退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少由政府提撥之退撫儲金者,其已依懲戒判決確定剝奪或減少由政府提撥之退撫儲金,於比照退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剝奪或減少由政府提撥之退撫儲金之處分,不再重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