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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務人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其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由服務機關轉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審核辦理之。一經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所稱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指公務人員本人與政府共同撥繳及公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及在職期間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並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