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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縣長、鄉、鎮長任期屆滿,請領退職酬勞金,如其任公職合計滿二十五年以上或年滿六十歲任公職滿五年以上者,得比照一般退休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