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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縣長、鄉、鎮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一 死亡。
二 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四 犯第二款、第三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五 因案撤職者。
六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