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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人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指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 罹患職業病。
三 在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之危險以致傷病。
四 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