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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 死亡。
二 褫奪公權終身。
三 犯內亂罪、外患經判決確定。
四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