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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5 條
離職公務人員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算領取退休金時,所具合於本法第十一條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計算。
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之待遇標準及請領時適用之規定,計算平均俸(薪)額。
第一項人員依本法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應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發給,並依本法第六十七條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