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
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