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