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應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基金管理會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基金帳戶;未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內一次繳入基金帳戶者,該通知作廢。但仍得依第三條所定五年申請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
逾基金管理會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始繳費者,或完成繳費程序後有自始不具申請補繳基金費用要件者,應由基金管理會無息退還誤繳之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