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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補繳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應由參加基金人員備齊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如申請書表及所附證件不足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後,函送基金管理會辦理。基金管理會受理後,如申請書表及證件仍不足者,服務機關應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二個月期限內補正。
補繳基金費用之應附證件如下:
一、初(轉)任派令及敘薪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期間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服務(役)證明文件。
三、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期間之敘薪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者,基金管理會應於補正期限屆滿後退件。但申請人仍得依第三條所定五年申請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