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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4 條
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
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先行辦理年資結算給與,其所需經費依
該辦法相關規定支給。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給與者,其轉任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得選擇
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
辦理。
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前款規定辦理;中
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轉任前之任職年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
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由現職人員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
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標準辦
理。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年資結算者,其已核定給與之年資,不得再行併計公務
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且於重行退休、資遣時,該項年資與轉任後
之任職年資合併計算,須受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限制
。
現職人員轉任後,應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有關其退休、撫卹事項
,前三項未規定者,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