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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及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二年,其中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屆滿得續聘一次。但同一機關、團體推派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二人以上者,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