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
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
由終止時,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