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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政務人員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退職者,不受服務二年以上年
資之限制。
前項人員請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服務未滿二年,以二年計。如係請領月
退職酬勞金者,服務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