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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三、特任、特派之人員。
四、各部政務次長。
五、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省 (市) 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
之人員。
本條例適用範圍,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副總統、臺灣省省長及直轄市市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