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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應填具本辦法所附資遣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送由服務機關核算年資暨給與,函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
備查,另以副本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
關) 據以發給資遣給與。必要時得由服務機關代填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