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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銓敘部通知支
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
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退休人員並辦理核銷。
經銓敘部核定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及服務機關簽具付
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
存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
擇(兼)領月退休金者,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
給。但本條修正施行前之月退休金發給定期,仍依原規定辦理。
前項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退休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另定之。
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
配合補發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