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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退出公務人員保險,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者,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所定之計算
   標準,於退保時核發一次養老給付。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
應將原領養老給付如數繳回,其參加保險之年資於日後依法退休時
准予合併計算。
 二 繳付保險費未滿五年者,不予核發養老給付,惟其保險年資仍予保
   留,依法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得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