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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參加退休公務人員及其配偶疾病保險者,改參加本保險。
尚未參加本保險之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參
加本保險。
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自行選擇依照原退休
人員保險辦法繼續加保,或領取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後,改
參加本保險。
本辦法施行後之退休公教人員,不得適用原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