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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經依有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
或因屆滿六十歲離職退保人員及其眷屬,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在職死亡人員之眷屬及本辦法施行前已死亡退休人員之眷屬,得準用本辦
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退休公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超過五眷口以五眷口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