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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退休公務人員,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如具有本條例規定之公務人員眷
屬身分,得自願選擇參加本保險,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人員自願參加本保險後,其庀參加之退休人員應予停保,如將來不具
參加本保險之公務人員眷屬身分時,仍得恢復退休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