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爭議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議案件到達時,公保監理會得通知爭議對方於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辯理
由,並附有關證據;爭議對方接受通知未提出書面申辯理由或證據者,毋
庸通知補正。